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013年9月30日。开发商违约直至2014年10月1日才正式通知交房,因其不具备
更新时间:2016-05-27 14:45:28
问题描述:
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013年9月30日。开发商违约直至2014年10月1日才正式通知交房,因其不具备交房条件,本人实际到2014年12月11日才收房。主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如下: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总房款0.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但在补充协议又补充如下:1、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预登记。2、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不能在房屋权属初始预登记后的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的,买受人不退房,由出卖人按原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直至2016年4月23出房管部门才发布办证公告。出卖人于2016年5月3日才向买房人发出缴交办证材料的通知。
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向出卖人追讨逾期办证违约金?即违约办证时间从何算起?该追讨至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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