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消灭?
更新时间:2016-05-07 20:49:21
问题描述:
2013年6月份我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一套132平商品住宅,总价62.7万,随后我便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合同约定2014年6月30日交付房屋。同时合同约定: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房屋不能交付,不超过90日出卖人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已付房款支付违约金;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照2%已付房款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已付房款支付违约金。2014年8月,开发商通知我去收房。因为我事先与供暖部门及电业部门联系,了解到该楼盘尚未通过供热工程与供电工程验收(有这两个部门的正式书面回复),所以拒绝收房(但未正式书面通知开发商拒绝收房)。2016年5月,我以该楼盘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按照2%已付房款支付违约金。请问我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消灭? 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我的这种情况,合同解除权是不是应该从2014年6月30日,即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就消灭了?我现在还能要求退房吗?还是仅能主张违约金不能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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