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5年3月向乙借人民币107万元,并写有借条。2015年7月重新写借条(因期间有还款),借条
更新时间:2016-05-03 11:27:18
问题描述:
甲于2015年3月向乙借人民币107万元,并写有借条。2015年7月重新写借条(因期间有还款),借条中甲向乙借款50万元。至2015年10月,欠款仍有30万元,甲妻子得知此事,当时甲与妻子正协议离婚,甲告知乙此事,乙同意由甲妻子归还15万元后,其余债务与甲妻子无关,于是,2015年10月甲妻子归还乙15万元。2015年12月,甲与妻子离婚,协议中注明双方债务各自承担。2016年3月,甲乙进行债务核对,甲在电话中确定欠乙方14万5000元。2016年4月,乙方提起民事诉讼,并附上2张借条与电话录音记录。问:甲妻子是否需要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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