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到一个月工伤赔偿时的本人工资如何定?
更新时间:2016-05-11 11:43:46
问题描述:
本人曾于2013年3月 日到 12月在该厂打工,2015年元月辞工。2016年 2月27日再次进该厂。27、28日在包装部工作,29日主管调我到冲压部搞飞边工作,从2月29日至3月6日本人一直在冲压部搞飞边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外加班两个小时,每小时9.5元,一天工作十小时,我是剪小料所以每天加3元补助,这样每天的我的总工价是98元。3月6日下午三时左右我正在开机剪料时被机器夹断了左手的食指与中指,当时厂方及时送往医院治疗,现已出院,4月25日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定为十级伤残。(事后我在才知道“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是私人医院,不具备劳动局认可的伤残等级鉴定的资质)。我受伤住院时被申请人也没有向社保局给我申请工伤认定。
在我进入该厂打工时厂方没有依法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向社会保障局给我买各项保险,厂里的许多员工也像我一样,厂方也没有给他们买社会保险。
现在被申请人以9.5元×8小时×30天=2280元作为我的三月份工资,9.5×8×25=1900元作为我的四月份工资。以1510元×12个月=18120元作为我的伤残待遇,将我打发。本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支付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不予接受。 本人在工伤之前是个健康体魄的人,每天除了能完成正常8小时的工作,还有足够的体力与能力加班两小时。应以本人三月份1至6日每天的劳动价值98元为日工资,98元×30天=2940元定为本人月工资。
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应该如何定我的 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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