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有两栋30层商住楼,其中730层为住宅,住户300余户,6层以下为商用,权证属开发商
更新时间:2016-04-13 14:24:37
问题描述:
您好,我们小区有两栋30层商住楼,其中7-30层为住宅,住户300余户,6层以下为商用,权证属开发商。目前就业主委员会投票权和被选举权问题,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产生分歧。 小区业主认为按一证一票原则,即使夫妻共同拥有产权的,限一票投票权,但开发商认为他们拥有的商用楼的面积大得多,但可能是好几百、上千平方米一个证,故提出以住宅、门面按一证一票以外,大面积产权应按20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200平方米增加一票,例如某公司产权证件面积为1000平方米,其要求拥有5个投票权,同时他们还提出非住宅物业产权单位可委托人享有被选举权。 若同意上述,业主委员会选举将落得被某些单位操纵的后果。因此特咨询如下: 1)国家是否有文件规定,非住宅楼宇必须按一定面积标准,增加投票权,还是按产权证明,一证一个投票权。文件依据是什么? 2)如果政府部门有文件规定按一定面积标准,则多少面积为基数,文件依据是什么? 3)建设单位委托人、非住宅物业产权单位委托人是否享有被选举权?参考的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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