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隐瞒婚前有精神病史,是否婚姻有效
更新时间:2016-03-29 15:50:55
问题描述:
您好,我的儿子今年30了,在去年经谋人介绍了个媳妇去年十一月领的结婚证,在今年正月初五结婚,共花彩礼钱13万八千元,再加上端午节中秋节1万八千元,结婚前和结婚时的压岁钱共计3万二千元和女方家的办酒席二万元也是我们支付的,共计花掉20万八千元,要知道在我们在农村已经是举借外债,家庭一贫如洗了。在结婚登记前一直隐瞒着不让我儿子知道一直在服药在领结婚证以后才告知服的是一种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品是氯氮平片,每次服用10多粒。婚后十一天,女方精神病发作,女方娘家隐瞒精神病史。现在我们要求离婚,请问:1、其婚姻是否有效?2、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彩礼钱是否能够如数归还,是否可以要女方家赔偿精神损失费?3、女方家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诈骗(骗婚)?谢谢您。我们一家都很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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