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4年9月27日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15万元,约定利率3分,还款日期2014年12月27日,到
更新时间:2016-03-24 20:34:51
问题描述:
问,2014年9月27日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15万元,约定利率3分,还款日期2014年12月27日,到期后,债务人只履行了利息部分,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本金于2015年2月16日还清,此约定没有担保人签字,借款届满后,债务人失踪,债权人于2015年5月19日将两位担保人诉至法院,没有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时限6个月,主合同约定担保人为连带担保责任,两担保人以合同重新约定为由不承担担保责任,请问担保人的说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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