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
更新时间:2016-03-23 16:32:24
问题描述:
律师好,结婚前,男方父母向我父母借钱,后借条打给我。生小孩后男方外遇提出离婚,因生产期间,婆婆将我的贵重物品及借条全部藏起,后索要无果,只好录音,两次录音她自己都承认借款金额及签名,承认藏起 借条且拒不出示。我起诉,她承认录音是她说的,是诱导的,法庭上出示了两张自己写的收条,说是原始单据,内容写买婚房,(婚前按揭买房时,她让我垫付了三万元定金,没有写借条,当时我和她儿子恋爱五年,基于结婚和银行还贷,房产证是我们夫妻名字共同共有,借条是后来两次问我父母借款打的,两次是十七万五,)我不承认收条的真实性,一审判决民间借贷成立。她上诉,发回重申,判决说是不具有借款合意,根据房子首付三十万的出资比例,借款应当算投资款,房产证既然共同共有,再主张借款没有依据,根据风俗良习,公平原则,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条款是(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我现在带着小孩也是精疲力竭,离婚也进入程序,请问律师,这样判决有法律依据吗,做两张收条的形成时间鉴定有必要吗?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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