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6年1月25日入职的,试用期3个月,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3月11日提出辞职,3月12日让我
更新时间:2016-03-20 17:42:08
问题描述:
我是2016年1月25日入职的,试用期3个月,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3月11日提出辞职,3月12日让我补签的合同,日期是1月25日的。补签时未留下证据,目前未交金,公司要求干满一个月才能解除合同,本人想提前离开。请问合同有效或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是否适用劳动法38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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