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的劳动纠纷
更新时间:2016-03-16 13:42:24
问题描述:
请求事项:
1、依法补缴在职一年的社会保险,共计12个月,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应支付一个月工资。
2、计算并发放在职期间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时间产生的加班工资,由于打卡记录只有久城公司才有条件查看,该项举证责任在久城。
3、试用期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补偿试用期第三个月工资差额(与正式工资相比),并且要求久城承认试用期为2个月的事实。
4、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10月份才签订合同,并且伪造签订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要求公司补偿自用工之日满31日之后11个月的工资共计22000元整。
5、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本人2015年3月6号通过正常招聘渠道、面试进入杭州久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城)担任设计助理一职,口头约定工资发放形式年薪制,每年4万元整,每月发放2000元(12个月),年底一次性发放16000元。本人在第3个月转正成为久城正式员工,表示符合公司对任职岗位的要求,工作中很好的完成了公司的各项工作,一年工作中遵纪守法,从未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根据发生事实以及劳动法相关规定,申诉公司具有以下违法行为:
1、久城自用工之日起满31日并未签定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2015年的10月份,公司才提出签定劳动合同,并且当时的签订日期公司要求填写为用工之日3月6日(实际为10月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其他员工也是同一时期要求签订合同,此项事实有公司其他员工可以作证。
2、“中途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才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久城单方面要求员工工作满一年同时“考核合格”才缴纳社保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此项事实从社保局查询记录很好举证,同时公司其他员工亦可证明。
3、“中途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整,但是约定试用期时间为3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合同中的此项不符合规定。
在一年的工作中,久城公司多次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同时不给予法定的加班工资,仅仅在劳动合同中声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的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不需给予任何加班工资,公司实行打卡制度,此项事实公司打卡记录均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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