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原告同住一院,91年县政府给我们同时搬发了土地使用证。我的使用面积为87平米,原告的使用面积为1
更新时间:2016-03-15 21:21:34
问题描述:
我和原告同住一院,91年县政府给我们同时搬发了土地使用证。我的使用面积为87平米,原告的使用面积为112平米。双方共用面积147平米。我分摊73'原告分摊74'在13年我将老房子拆除准备重新修建时,被原告挡住。无赖走上法院,可是原告拿出了以丢失为理由而补办的土地使用证。结果补办的土地使用证将我家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面积写在了原告的土地使用证上。14年经过法院将原告补办的土地使用证撤销。原告不服以我91年土地使用证上平面图5.3*18.8=99.64'和实际登记面积为87'不符为理由,将县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撤消我91年的土地使用证。在07年双方因为土地使用走上法院,原告提供的是91年土地使用证,当时原告手里有两本土地使用证,为什么不提供补办的,而是91年土地使用证。经过法院调解双方答成协议。有法院调解书为证。现在原告要求撤消我91年的土地使用证是否可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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