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于劳动报酬
更新时间:2016-03-20 12:40:07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说下自己的情况,我2009年底到公司,合同于2015年12月到期。之前的合同为月薪8500 年终奖金(12年就是这个待遇),因公司效益不好今年实施薪酬改革,工资调整为月薪固定5000 每月绩效4000 年终奖金。因为我们行业形势不好,我认为这算变相降薪,固没有同意签署合同,至今未达成一致。 虽然我没签合同,但是今年1月2月的工资已经按照这个标准发放了,5000固定 绩效4000,比去年月薪还多了500,但我不认为以后都会这样下去,所以依旧没有续签合同。 昨天公司出了新条文,单方面宣布我放假。提出月薪1720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公司负责3险一金,并且放假期间不能找其他工作,随时需要随时上班。 我认为十分不合理,找公司人力经理谈话。他的观点是1、公司因效益问题实施新的薪酬制度,我不同意是我个人问题与公司无关;2、公司放假法律有支持,我必须服从公司要求;3、我可以辞职,但是公司不会开除我,也没有赔偿;4、现在到手工资比去年月薪多,去劳动仲裁也没有用。 请问:1、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2、合同到期之前未与我签署协议,并一直持续至今,是否属于非法用工;3、未经个人同意调整薪酬制度,单方面决定员工放假是否合法;4、我们人力经理的观点是否有法律依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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