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反担保
更新时间:2016-02-08 12:44:13
问题描述:
甲向银行借款200万,乙为其担保,甲向乙提供其房屋做抵押反担保,签订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担保业务,实际形成的担保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提供反担保。”他项权证上登记,债权确定时间:2013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请问:
1、若甲在这个期间内最后一笔向银行借款的期限是2015年8月1日--2016年8月1日,那么到期后甲不还款,若乙代偿了200万元(代偿后乙享有对甲的债权--追偿权),那么乙的抵押权还存不存在,是否因已超过债权确定时间而不享有抵押权了?
2、若甲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的到期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那么到期后,乙代偿了100万元(代偿后乙享有对甲的债权--追偿权),那么根据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乙能否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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