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协议第三次续签是否按照劳动合同需要变为无固定期限?
更新时间:2016-02-16 11:27:19
问题描述:
当事员工五险没有转到我们公司,还在原单位,其原单位继续帮他上五险。所以我们没法和他签劳动合同,只能按聘用算。
之前签了两次今年应该续签第三次,但公司忘记续签了,这位员工做了一个月提出离职,但没有来办手续,现提出要求赔偿,否则将走法律途径仲裁、起诉。
聘用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那么是否第三次就需要签无固定期限聘用协议?他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他的要求不合理,我公司可否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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