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11月在在清水县**华城认购一套住宅,认购时想将房子按揭在我妻子名下,所以在交首付的时
更新时间:2016-01-31 18:02:23
问题描述:
我于2015年11月在在清水县**华城认购一套住宅,认购时想将房子按揭在我妻子名下,所以在交首付的时候房产商开的收据由我妻子签字,可后来由于我妻子没有稳定的职业,不能开出有效的劳动合同正明,不能办理按揭。于是我们想将房屋按揭在我的明下。要将交首付的收据变成我的明子,可房产商提出要改收据的明子要交8千元,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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