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补偿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6-03-23 06:22:04
问题描述:
农民土地补偿新政策:我于2001年房屋就动迁了,运迁单位是村里,当时房屋总的面积有600平方米,房屋内有5户人家,每家都有房基地证,当时拆迁时大队与我们协商要此地方,用于开发水果市场,当时与我公公协商没经我们四个小孩子同意尽将房屋的动迁答应了,当时只拿了总的170万,这170万的金额我们四个小孩都不知,我们总以为拿了蛮多的,只是分到我们小孩手里每户每家只有33万,另多余的都给了我公公,我们当时也签字并拿了这33万,其他的房屋动迁手续四个小孩都没有签字,我们四个小孩都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大队里没让我们让我们小孩子签字,当时我们也没多想。但是在这此我们那一块地拆迁时我们知道房基地也可以作为货币进行买卖,我们四个小孩都有房基地证,此证在当时已经给大队收走了,我想问的问题,我们是否能对我们原有的房基地这一块进行索要我们的补偿,另当时动迁时分的款根本买不到一间房子,因为2001年的房价在我们那一块要买到4000元一平米。试问:我们能追回我们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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