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警察,2015年7月5日,双方因琐事互殴,我口头予以制止,双方不予理睬,我动手进行制止时被人
更新时间:2016-01-22 09:57:14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警察,2015年7月5日,双方因琐事互殴,我口头予以制止,双方不予理睬,我动手进行制止时被人用砖头打伤鼻子,鉴定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由于查不清打伤我的人是谁,我要求斗殴双方对我的伤残负责。我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斗殴双方给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我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我们单位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如果起诉,应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法院是否应立案?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