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保障我的权益(续)
更新时间:2006-01-31 21:19:01
问题描述:
如果有工作呢,我现在该怎么处理,而且我们已经协商过了,我提出利用业余时间协助她完成工作,但她不肯让步。还想请问一下,我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那这30天仍然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吧,[U]如果是在有效期内,她曾在争吵过程中提到的如果我春节后不来上班的话,她将请律师起草登报并将我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登报纸并且她说她会找发刑量大的报刊及多家报刊发行,让人评价我的职业道德等,而且她还说了,我以后总要找到单位吧,她可以通过我的身份证到银行查出我在那个新单位工作,然后发函到我的新单位告之[/U].我想请问一下[B]她这么说算是对我的一种威胁及恐吓嘛[/B],如果这30天算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她这种说法是否对我构成了威胁及恐吓,我看过了劳动合同其中就有这么一条,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随时要求解除本合同以外,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 在试用期内的。
2) [B]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B]。
3) 单位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她所说的这些话是不是符合本条例的第二条,我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立即走人,而她所说的这些话我都有录音证明。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