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相关法律
更新时间:2016-02-22 06:21:24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好,甲1993年动迁1家3口分得16平方动迁安置房,合资购买6平方一共22.9平方,现已出售。1993年当时人均保障面积是4平方,那当时动迁分的房子已经满足当时政策了,合资是为了大点房子,并不是强迫的。现在甲全家户口所在的老房子再遇动迁是否可以再次享受动迁安置?现在是否可以按照现在人均7平方来算面积算居住困难?会不会是因为以前安置的面积小而再次安置呢?动迁房甲全家都没去住过,出售了,而一直居住在这次动迁的老房子,会不会因为是一直居住在这里而有所享有份额呢?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对方会说他是房屋使用人,这个对他有效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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