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保险
更新时间:2015-12-29 15:50:02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1976年参加工作,是A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工。
1988年初,B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为C企(B企参股的中外合资企业)物色急需的技术工人,我去C企试用后准备录用。
1988年10月,与B企、C企书面形式协商一致:我申请去C企工作,C企同意我来公司工作,B企同意代办手续。
1988年11月B企向A企发出了商调函、调令,办理了A企到B企的调动手续。之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我继续在C企上班。
C企经营不善倒闭,1999年被吊销。之后我没有到任何单位上班,也没有参保。
我已调到B企,调动手续合规合法,就应是B企的固定工,到C企工作应属于调动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流动性质,我本质上还是属于B企的固定工,B企关于流动人员的相关政策应能覆盖到我。能获得法律支持吗?
但B企认为只是代管,代管的说法合法吗?如果代管合法,B企也应与C企签订合同,规定C企支付“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应缴纳的金额,由B企代为交纳,保障我工令和劳动保险费交纳的连续性,而在国家有了政策,出现了人事代理机构之后及时与C企协商将我转入该机构。
由于B企办理了调动手续之后,缺失后续的手续,导致了我无社会保障的局面,我要求B企为我补办1988年到1999年的职工养老保险,能获得法律支持吗?
B企以“1988年11月以后我属于C企的员工,其劳动保险应由C企缴纳,不应由B企承担”为由拒绝。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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