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了什么法律
更新时间:2015-12-21 14:28:47
问题描述:
1993年8月至10月,日照市xx建筑公司从东港区巨峰镇xx砖瓦厂购买红砖52万块,计款59692元,经多次催要,仅付4500元。后日照市xx建筑公司歇业,尚欠55192元未付。2000年8月6日,东港区巨峰镇xx砖瓦厂状告日照市体委,认为日照市xx建筑公司归其所属,现该公司歇业,货款应由市体委偿还。日照市体委认为,xx建筑公司虽是他们开办的经济实体,但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日照市xx建筑公司系日照市体委开办的经济实体,办理工商登记时,注册资金为150万元。而事实上,日用市体委并未注入资金。法院认为,xx建筑公司欠砖瓦厂货款,事实清楚,应给付货款并赔偿损失。虽然xx建筑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但其开办单位日照市体委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入资金,应当在注册资金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现在该公司歇业,应由日照市体委给付货款并赔偿损失。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日照市体委给付砖瓦厂货款及利息共计64708.89元。法人以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的一般原则。但如果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该企业又无力清偿债务,应当由投资方补足投资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提醒有关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办经济实体或企业时,注册资金应如实申报,以免卷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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