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医疗侵权延续,其责任性质定性分析勘正?
更新时间:2006-01-25 04:31:01
问题描述:
甲医院(二甲资质)治疗,刘某坚持带患者转院 乙医院,出院前神经科护理。
乙医院立即收治,资质远远低于甲医院,治疗方案以左尺桡骨恢复性疗养为目标,3天后产生左下肢肿胀病症,无力确诊,一周余仍不表态。
遂在丙医院(甲级资质)门诊确诊血栓形成,乙医院立即要求停止治疗,协商结果丁医院(甲级资质)治疗,丁医院门诊药方,要求回乙医院主治大夫治疗,乙医院大夫拒绝。
丙医院负责刘某要求的患者注射药剂,完后催病人出院,患者配合治疗的要求不予以理睬,结果:确认血栓完全形成。
结论:刘某与乙医院共同对患者造成侵权;
乙医院对患者造成一般性医疗伤害;
丙医院违规侵权,对治疗血栓负限定责任;
患者医疗环境发生人为干涉改变,产生相关病症,由对患者造成侵权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即刘某和乙医院负主要责任;其中,刘某负主责。丙医院为对患者造成侵权的第二责任人负次要责任。丁医院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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