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5-12-06 10:42:48
问题描述:
与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现将本案用简单的方式给予说明
本人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
交房之日其不能出示《备案证》,不符合交房条件,本人未接收房屋。
本人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
其辩称:是因“A”理由造成其延期交房,并提交证据。
一审认为:适用不可抗力条件成立。
一审判决: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
本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
中院二审
二审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本人不服判决,申诉至省高院,并提交新的证据,用于证明“A”理由不成立。
省高院裁定:本人的再审申请成立,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中院再审
再审隐匿本人提交的新证据。
中院再审判决:本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本人不服判决,申诉至检察院,请求检察院抗诉。
省检裁定:抗诉理由成立,请求省高院再审。
省高院再审
其提出新的理由,即“C”理由,辩称因“C”理由造成其延期交房,但并未提交证据。
省高院再审认为:本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证明“B”理由,新证据与双方争议的事实无关,中院再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省高院再审认为:是因“C”理由造成其延期交房的,免除其违约责任。
省高院判决:维持中院再审判决。
至此,法律程序全部走完。
请高人指点,接下来本人该怎么办?
谢谢了!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