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份,我公司购进一台锅炉,合同规定到货期75天,对方违约,迟到一个多月。致使酒店温度过低
更新时间:2015-12-06 13:24:13
问题描述:
2014年7月份,我公司购进一台锅炉,合同规定到货期75天,对方违约,迟到一个多月。致使酒店温度过低,客人无法就餐,酒店无法正常营业,长达一个月零七天,一审判决只保护了锅炉未到期间酒店所使用的热风幕及液化气罐炉所产生的电费,酒店营业损失未得到保护。一审法院认为违约方拿来的热风幕(57kw/h)和太阳伞(9台),每天9罐液化气罐,所产生的热量已经满足酒店的取暖条件。对营业损失方面没有进行保护。我方提出二审上诉,要求赔偿酒店营业损失,咨询一下哪个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对我方的营业损失进行合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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