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更新时间:2015-11-20 22:57:04
问题描述:
您好,我父亲受一个老板委托担任其担保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由该老板出资,其女儿为公司法人兼主管会计,该公司所有吸收的存款都打给了这个老板),13年5月辞职,14年11月份又受其委托担任了10天的总经理(这10天主要是负责退款300万)。于15年7月被刑拘(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以高管的名义)。据我们向公安局了解的情况,我父亲名下没有一个客户,即未拿一分钱利差;也没有领取工资。只是报销了一些费用,还有公司给我父亲配了一辆车。现在这个老板和另外一名合伙人一起往我父亲身上推责任。想向您请教一下,我父亲会否被以高管名义判刑,他的罪责会大过那个老板吗(是否主犯)?恳盼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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