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怎么答辩让法院维持原判
更新时间:2015-11-07 13:49:29
问题描述:
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劳动仲裁
2依法判原告无需支付劳动报酬以及补偿金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起诉理由:
原告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起诉。
一·韩无权代表原告对外签定劳动合同,涉案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被告庭审主张,涉案劳动合同系原告股东个人用公司财务章签定劳动合同。但是该股东所占公司股份为45%,另一股东所占为55%。并且该股东未担任原先任何管理职务。所以不管是基于公司股东会的决策权还是公司管理层的执行权;该股东在未经授权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均无权对外签定劳动合同。。
仲裁庭审时原告已向法庭被告与该股东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仲裁庭审以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劳动合同不合法为由要求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显然是罔顾既有事实和证据的错误认定。因为其被告涉案合同系该股东个人签名,而并没有授权该股东对外签定合同,原告已无需举证证明该合同无效的事实;其二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的材料上也已写明法定代表人为~~~,所以根据既有证据以及被告的自认足以证明被告持有的合同无效,不合法.
二原告与被告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或主要负责人,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均为徐某某原告住所“光明新区东坑、、、、、、”与被告均无实际的劳务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支付劳动报酬关系,本案涉案合同上注明了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以及工作地点“公明、、、、、”既然涉案合同上这么清晰的注明了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那么就必然存有上班记录。入职记录。工作服务对象等证据材料,但被告未提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三方)劳务关系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韩某某应对其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如果韩某某与被告确实存在劳务关系。那么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其个人享有或承担、仲裁庭审时,被告明确提出系韩某某与其签定合同,而合同上签章人为原告财务章,其明知韩某某无签发合同的权利,仍以此为由要求原告承担劳务报酬,明显属于错误指向,系诉讼被告错误。而仲裁庭审明知判决与韩某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却不依职权追加其为第三人,因程序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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