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合同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5-11-09 08:24:08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们签协议时有母亲,四个子女共五人。当时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现在母亲也已去世。协议内容:针对母亲的赡养问题,在征得母亲同意的前提下,四个子女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母亲自现在起跟子女甲一起生活,二:母亲住院的医药费由四子女平摊,三:老人名下的房产,(房产证父母的名字),由子女甲继承,产权归子女甲所有。四:老人的其它财产,在老人去世后,子女四人共同继承。四子女签了字,母亲末签字。请问律师,第三条没有向第四条那样,约定在老人去世后房产由子女甲继承,这个协议是不是合同法46条的附期限协议?当事人末全部签字符合合同法32条的规定?,合同法51条的待定协议?我因母亲末签字,签字时母亲不在场,不知情为由我要反悔这个协议,而其它两子女开庭时出具了母亲在场知情的快递邮件,法院能依此依据判定协议有效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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