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已经公证后是否可以撤销
更新时间:2015-10-18 23:16:53
问题描述:
委托人:周*,女,一九三九年一月六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乌鲁木齐市**园*座*单元*室。
受托人:麻*,女;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乌鲁木齐市**小区*单元*号。
委托事项:罗*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在G216线409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罗*死亡。因我年龄大身体不便,不能前往富蕴县;现我全权委托麻贤到相关部门处理罗*死亡的一切事宜。
受托人在我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法律文书均具有法律效力,我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办理完上述事项完毕为止。
委托人:周*
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
(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婆媳关系 死者为委托人儿子)
公证书
(2014)新乌证内字第000210号
申请人:周*,女,一九三九年一月六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乌鲁木齐市*园*室。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周*于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周*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公证处
公证员 姜*
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
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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