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妻子共同向妻子的朋友借款用于放高利贷,后丈夫挪用了高利贷的钱,这个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更新时间:2015-10-22 10:53:58
问题描述:
妻子和丈夫在2012年4月30向妻子的朋友借款5万元人民币用于放高利贷,当时约定是月息4分,丈夫每个月给妻子的朋友2000元人民币作为利息;后丈夫又把5万元借给自己的表哥,收取利息每月4分。从2012年4月至7月,丈夫共同支付给妻子的朋友8000余元利息。后来到了借条快到期时,丈夫的表哥归还了丈夫的5万元本金,但是丈夫并没有还给妻子的朋友。由于丈夫私自侵吞了这五万元的钱,妻子多次追问无果,于2012年9月协议离婚。由于丈夫婚姻期间还有其他外债,妻子变卖了房产和汽车全部清偿给丈夫还债。请问如果妻子的朋友起诉夫妻二人,妻子叫丈夫的表哥出来作证,证明5万元已归还丈夫,这个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丈夫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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