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7月16号发了邮件辞职,7月23号递交书面辞职信,通知到公司领导本人要辞职,因为公司合同
更新时间:2015-10-09 17:02:36
问题描述:
在2015年7月16号发了邮件辞职,7月23号递交书面辞职信,通知到公司领导本人要辞职,因为公司合同中有一条:因其他法律法规需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公司;直到9月份和公司老板两个月中一直在协商,要求我签一份《离职和保密协议书》,里面的事项大部份不合理,我没有签,公司就说我没有签就不给辞职;我根据劳动法规定的提前30天通知离职,也是去劳动局问过了,坚决在9月17号不回公司了,也不打算要9月份工资了,并通知公司说我离职,但她们也不同意,说算我旷工,要扣我钱;还有一个情况,公司说要去劳动局问,就算结果怎样,她的离职说明都是要写是开除我,想请问三个问题,1、公司可以在离职证明中说我是开除的吗?2、我这样辞职公司能不给我走吗?3、我这样辞职公司可以告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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