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融资融券合同违约事项
更新时间:2015-09-17 10:57:03
问题描述:
你好!
投诉证据:
本人是**证券客户,于2014年7月22日融券卖出股票“**”,股票代码***,合计2000股,成交价格12.77元。又于2014年7月28日融券卖出股票“**”股票700股,成交价格13.26元,两项合计2700股,两份融券合同期限均为6个月。该股票于2015年1月21日停牌,并于2015年5月25日复牌,在该证券营业部人士警告平仓催促下于2015年6月5日自己“匆忙”了结了该笔合同(成交价格47.9元还900股,成交价格47.9元还700股,成交价格47.1元还500股,成交价格45.9元还600股),合计经济损失92908元,不包括融券利息费用和交易费。
投诉内容:
我有理由怀疑**证券公司根本没有一个“实际”现金了结“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合同”的具体方案,没有具体解决方案而出现在合同里的条款是违法的,当然也无效。还有**证券欺骗误导客户签订格式合同,涉嫌违反合同法。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月22日,本人的一笔融券合同本应到期了结(6个月已满),标的股票名称“**“,可是不巧该股票停牌超过30天以上未有复牌信息。根据**《**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合同》规定:融券标的股票停牌,复牌期在合同到期日之后,且距离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可协商“现金“了结该笔合同。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及《**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合同》要求对方提供“现金了结”途径了结该合约。可是北京中关村营业部员工告诉我不能以现金方式了结该合同,只能延期到复牌;还说,即使是停牌超过一个月,**也不履行“停牌超过30天的,甲乙双方可协商现金了结。”这个条款,说合同里面用词是“可协商”,既然是“可以”,所以他们就只选择不可以,不协商,不提供现金了结这个途径,这不是明摆着拿文字欺骗投资者吗? 对于这种格式合同,我投诉他们违反合同法41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格式合同理解意义有两种以上解读的,那么应该倾向于合同制定者对方来解读,那么“可以协商现金了结”应该是一定要“现金了结”的”,这么理解对吗?您帮助分析,这个官司能胜诉吗?可以的 话就正式起诉**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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