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买卖纠纷
更新时间:2015-09-13 23:40:10
问题描述:
2013年5月原告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胡女士商谈,购买该公司正在开发的商铺,上下两层,一楼面积53.76平方米,二楼94.94平方米,共计148.7平方米。开发商要求先支付5万元整,原告在2013年6月25日、8月14日分别向被告帐户支付订金人民币5万元整和25万元整。
2014年4月初被告打电话给原告,邀请商量解决问题,商量后双方同意商铺总价定为116万元人民币,一楼面积53.76平方米,单价11 000元,二楼面积94.94平方米,单价6000元,面积共计148.7平方米。被告要求原告,商铺9月中旬完工,原告尽快支付剩余房款,原告2014年5月4日、12月4日,分别支付给被告30万元整、56万元整,共计86万元整,累计116万元整,全部支付完毕,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商铺2015年6月30日完工。
2014年12月末被告通知原告,商铺实测面积超出原面积10.61平方米,要求补交房款5万9仟2佰70拾元整。(其中, 超面积3%的总价34830元,剩余超去面积优惠后24440元,我拒绝支付这个24440元)。
原告认为商铺超出面积比较大,超出原来购买规定面积的3%以上,达到7%。
原告愿意支付商铺超出面积3%以内(含3%)的房款,剩余部分,要求开发商赠送给原告,被告不同意,原告多次要求退款,开发商欣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口头同意退款,但到目前为止没有退款。
被告开发商欣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并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订金,那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利息。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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