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个合同约定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期是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共计租
更新时间:2015-09-01 13:53:23
问题描述:
您好!我与某个合同约定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期是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共计租赁费2万元。租赁期满后8月31日一次性付清租赁费2万元,逾期不付者按租金总额的2%收取滞纳金。请问律师问题一:在7月30日承租方电话通知机械出租方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未得到出租方同意。请问出租方能否在合同期满后8月31日向承租方收取2万元的租赁费。问题二:8月31日合同到期后出租方向承租方索取2万元租赁费时,承租方只应充一万元,请问出租方的要求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出租方主张的2%的滞纳金能否得到支持,如能得到支持,是以承租的1万元还是以出租方的2万元为滞纳金基数,出租方应追讨的滞纳金最高上限(如果追讨时间很长)是多少?问题三:如果出租方不能如愿拿到2万元租金和与时间相对的滞纳金。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怎么样判决,起诉的步骤该怎样走,在判决执行方便法院执行厅都会有哪些措施?(承租人是工程负责人人,劳务公司可能是挂靠,有往来资金)。在此先谢谢律师们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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