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由于医院的误诊和未尽到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导致病人的病情恶化,耽误病人治病的时机,从而给病人造成进
更新时间:2015-08-25 15:05:56
问题描述:
男,22岁,15年6月底在济南省立医院进行圆锥角膜的治疗,引发角膜感染,住院1个月的时间,无任何好转,期间医生一直声称没有细菌真菌感染,在1个月的治疗没有任何好转的情况下,7月初患者家属提议去北京治疗,据权威专家检查说属于严重细菌真菌感染,但因贻误治疗时机只能进行角膜移植~一只眼睛做完角膜移植后好转,另一只眼睛在观察期.之后询问济南省立医院如何解释,医生说先把眼睛治好再来院方谈赔偿细节,目前患者在家休养,定期去北京复检,做完角膜移植的眼睛有时会因为排斥反应疼痛,另一只眼睛还处于无法看到状态,有可能会继续做角膜移植.请问这种情况如何申请赔偿?住院费/治疗费/误工费是有明确数目的,不知后期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如何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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