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迁及家庭协议
更新时间:2015-08-21 00:47:44
问题描述:
诉讼请求:20万元及87平米的一套楼房
原告:A(母亲) 被告:B(儿子)
事由:1960年老头带着3个前妻未成年的女儿与原告A结婚,二人婚后又生育3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分别是张一 ,张三,女儿及被告B,
老头在北京市某区县原有土坯房5间,1975年老头与原告A夫妻将该院内的5间土坯房翻建为5间砖木结构的房屋,翻建的时候前3个女儿均已成年,后子女们陆续成年,除被告B一直跟随原告A,老头生活外,其余子女陆续从院子中搬出独立生活。1997年1月老头去世,同年,原告A与前妻子3个女儿,现在3个儿子,一个女儿,共计7人,签订家庭协议书:
1. 老人(指原告)生活费养老费由张家三兄弟每人每月交60元,随着物价上涨而增加。
2. 老人年迈需要照顾时所以子女轮流照顾
3. 老人如遇有病需要住院,医疗费由子女承担。
4. 关于老人住处由B所住房屋必须有老人北房2间,老人健在时B所住归老人所有,如B新房,翻新后必须还有老人两间房产,
5. 现在房产经协商后前妻3女儿,现在2个儿子和女儿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权。
6. 上述房屋财产老人健在时归老人所有,待老人百年后B享有房屋财产继承权(现有北房5间),现有房屋周围所有树木归B所有。
7. 如B新房屋期间,老人均可到其它子女处居住,房屋翻建后,B及时将老人接回新居。
8. 如遇到国家征用土地需要拆迁新址,B必须由老人2间住房,上述条件经老人及子女协商,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若有人违反,其他人均可有权起诉。签字。。。
1999年,被告B将某院5间北房拆除,翻建为北房6间,东房4间,西房4间,南房6间,2011年院子拆迁时,以被告B的名义统一办理拆迁。
原告A认为在院子北房6间中享有2间北房的份额,拆迁时形成利益也应当属于A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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