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2月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工作,劳动合
更新时间:2015-07-10 23:18:09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0年12月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过两次(第一次是2010年12月-2012年12月,第二次是2012年12月-2013年12月,合同公司签订人为公司总经理)。2014年1月由于公司更换总经理,在与新任总经理提出续签2014年劳动合同时,他说需将原合同所定的基本工资调低到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才能续签,我明确表示不愿意、不同意,新任总经理说那就再说吧,因此2014年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就一直没有下文。
2015年5月15日本人正式离职,但直至2015年7月10日,公司仍未将5月工资发放给本人,且因公司将本人退工时间办理为4月30日,造成5月社保未给予缴纳。基于以上情况说明,可否申请:
1、 支付本人2015年5月份半个月工资。
2、 未与本人签订2014年合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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