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单位,由合同编制变为事业编制,薪级工资如何定级?
更新时间:2015-07-06 16:19:2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1996年参加工作,与单位签订3年一签的劳动合同,2008年通过考试取得这个单位事业编制,大专学历薪级工资定为5级,这个定级是否合理?
按照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略”。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我感觉自己应该属于第三类“其他新聘用人员”,不属于第一类“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第三类情况“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这句话怎么理解哪?在取得事业编制之前我这个单位工作十多年啦,薪级工资按第一类人的标准定合理吗?对这个问题很困惑,请您指点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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