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私人借款纠纷
更新时间:2015-06-29 20:28:35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2012年8月,甲方为帮丙方以房产抵押向乙方借款45万元,与乙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利息为2%(双方口头约定不会按合同履行的),并先出具了无息借条45万元。借期为2个月。乙方预先扣除8万元(其中利息3.6万元,现金4.4万元给了丙方),只电汇给甲方37万元,甲方当时曾经提出质疑。甲同时又将37万元电汇借给丙方。乙方和丙方商定,甲方不用支付任何利息,全由丙方直接支付给乙方每月3.6万的利息,丙方连续又支付了2个月利息,共支付了108000元利息。这是法庭在审案中,直接联系到丙方后的电话证言。后因丙方无力偿还本息躲债了,但还保持联系。2014年11月乙方起诉甲方,要求甲方偿还45万本金和2分的利息,甲方应该怎样应诉答辩,合法合理偿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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