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有一块地(为继承婆婆遗产所得),2008年,甲某将地出租给同村的乙某,乙某在此之上置办工厂。20
更新时间:2015-06-23 10:15:46
问题描述:
甲某有一块地(为继承婆婆遗产所得),2008年,甲某将地出租给同村的乙某,乙某在此之上置办工厂。2010年,丙某找到甲某,要求甲某将该地收回,原因是该地原本属于丙某所有,只是暂时给甲某婆婆耕种。甲某不同意,要求丙某拿出证据。丙某当时并没有证据。时隔半年,丙某拿着村委的证明又找到甲某,软硬兼施,甲某仍不同意。因为甲某认为这份证明无效。双方僵持不下。2012年,丙某以要回土地的归属权为由,将甲某告上法庭。
问:丙某的诉讼理由是否恰当?村委会的证明是否有效?甲某要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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