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公安局将我和大哥拘留
更新时间:2015-06-19 16:29:34
问题描述:
1981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公安局将我和大哥拘留,在看守所扣押7年,于1988年7月22日取保候审,我们多次找到公安局讨说法,没人搭理我们。 于今年一月份我又找到公安局信访科,他们让我去找法制大队,法制大队长说时间太长了,需要调查一下再给答复,让我回去写申请,有何要求提出来。我在申请中提出了两点要求:1.撤销我们的取保候审,恢复我们的名誉。2.赔偿这种侵权行为给我们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终得到的答复是:案子不予受理。因为过了诉讼期,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书(拘留证,取保候审的手续) 1994年以前的案子时效已过,可是1981到1988年我们被无辜关押七年之久,1988年到现在我们仍被取保候审。我们该怎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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