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5-06-09 10:11:29
问题描述:
你好,我买的房子交房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一下内容摘自合同)“于2011年5月30日付总房款的50%,人民币**,于2011年10月31日前付30%,人民币**,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20%,人民币**” 出卖人预期交房的逾期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并按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七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像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万分之1.5)的违约金。以上是合同通用条款的内容。 还有一个补充协议:“乙方未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之前,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房屋,且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目前我买的房屋至今仍未交房,且我们也没有交付最后的20%的一笔款项,因为至今为止甲方没有通知我交付剩余房款(以前的前两笔都是甲方通知我们去交付房款),目前甲方也没有针对至今为仍未交房做出任何解释。 我想问的是针对我这种情况,1、如果交房甲方是否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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