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房原承租人死亡,与其同住人或原承租人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承租人
更新时间:2015-06-03 07:12:14
问题描述: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有权终止合同。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死亡时,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履行合同的,可以继续承租。 现本人和承租人(本人奶奶)同住7年,因承租人担心户口迁入,引发麻烦,本人户口先挂靠单位集体户口。2000年,承租人死亡后,户口迁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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