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条例补偿,还是按农村房屋补偿标偿?
更新时间:2015-05-28 13:41:36
问题描述:
我父生前1997年在朝田口生产队租地自建厂,2005年该社按原高新区管委会发布,【2005】1号征地公告该社集体土地实施征(转)收,征地办对该社建筑构物清理实地丈量登记。组织发放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家房地产公司在规定时间由于手续无法完善和区划调整及其它原因而停止。(我父亲未得到通知及厂房补偿,后因我父亲身体不好厂停办外租)。2005年集体土地被征收,今年高新区又一次以完善村民还建房征地拆迁并通知我拆迁。十年前生产队土地实施征收,这次重新丈量我厂面积及结构登记。请问:事过十年,拆迁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条例补偿。还是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来补偿及有关条例。特请教用什么条例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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