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要判多久
更新时间:2015-05-11 19:59:03
问题描述:
起诉书的内容,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族,XX文化,家住X省X县X镇X村X组X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XX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31号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7月份,XX县X镇X村X小组卖了一片集体造林的衫树得款501000元。这些钱以村小组涂某的个人名字存入X镇XX储蓄所,由被告人李某掌握密码,涂某保管存折。2013年2月1日,涂某,李某在太和取钱时,涂某将其帐上的十万元集体资金转到李某个人账户,并告知李某以后村小组要用钱由李某一个人来取,这样村小组十万元集体资金就完全由李某一个人掌管。被告人李某利用掌管村集体资金便利,于2013年2月7日至4月24日期间,采取取现和刷卡方式分六次从中挪用资金供自己家庭私用累计人民币74130元。 到2014年4月18日为止,被告人将其挪用了的74130元集体资金已全部归还,认定上述事实如下: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涂某,严某,严某,沈某,李某某的证严, 3书证 4年龄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其个人管理村小组十万元集体资金便利,先后以取现,刷卡的方式共消费74130元归其家庭私用,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利息分两次给了共两万,并且村里写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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