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15-04-14 12:43:28
问题描述:
2015年3月6日上午9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了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X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X总公司)、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市财政局相邻关系纠纷案。
东伟公司于2002年开始在倒运海水道下游兴建了5000吨级、1000吨级石化码头各一座及辖区设计总储量9万立方米的油库一座。码头建成后,路桥总公司在水道附近兴建了按1000吨级内河船舶通航的倒运海大桥,沿江高速公司兴建了按3000吨级内河船舶通航的淡水河特大桥。东伟公司认为这两座大桥造成1千吨级以上的船舶无法驶入涉案码头,导致其遭受巨大损失遂以倒运海大桥的承建方路桥总公司、规划审批部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东莞市财政局,以及淡水河特大桥的承建方、**项目投资者及管理者沿江高速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广东高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四被告XX公司共同赔偿损失约3亿多元。
思考题:
1、如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为什么选择在东莞开庭?
2、案件的类型是什么?相邻关系纠纷是否包括商业性相邻关系?
3、案件的当事人应如何确定?本案的四被告是否适格?
4、法院应如何做出裁判?理由是什么?
5、双方当事人应提供哪些证据?试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不同举证要求,分别制作证据目录。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