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公安局干部指使其子带领一伙社会渣子到我家拉下电闸,没有亲自动手打人,不起诉。能诉吗?
更新时间:2015-04-15 10:09:49
问题描述:
2012年3月4日,永宁县公安局干部指使其子带领一伙社会渣子到我家拉下电闸,我出门后一伙把我打倒,对我进行踹腰踹头,使我头部骨折,腰上断了四根骨头,尿出血,昏迷一天,2012年5月3日鉴定为轻伤。2012年6月18日我确诊为淋巴癌。 案子发生后,经过多次信访,直到在宁夏公安厅信访后,金凤分局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当天破案,说是永宁县公安局干部之子王永带的一伙渣子干的。 公安把案子移到检察院,检察院说公安衙内只把人带到我小区,只拉了电闸,没有亲自动手打人,不起诉。带去的人他只认识一个就是他的同学王*(他的同学与我无任何关系)。然后,2013年10月检察院把这个与我无任何关系的王*诉到法院,法院判了个缓刑。公检法就这样把案子办完了。 2014年12月,我以死相逼公安厅,公安厅厅长批示后,2015年2月金凤分局又抓了四个打我的。 对公检法这些枉法之徒恨之入骨。能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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