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1.27日开庭后,原告无任何可信证据,但是3.20日又宣布开庭,由法院去取证一份合同签订人的笔
更新时间:2015-03-21 11:53:47
问题描述:
法院在1.27日开庭后,原告无任何可信证据,但是3.20日又宣布开庭,由法院去取证一份合同签订人的笔录,让被告去质证,由于国家在2.4日国家明确规定法院只可取证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身份关系的事实,其余是不能再自行取证的,请问这个是违规的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