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关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0-12-22 20:44:05
问题描述:
一个有关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的问题
尊敬的律师:
2002年一个亲戚在外地把人打伤,当时鉴定为轻伤,在交给派出所6000元后(没有结案手续或存单,但派出所现在是承认的),以为事情已经结束,就离开到另外地方做生意了。对方一直在告派出所,但没告成功。今年在“大接访”中上访,亲戚被上网通缉,现被抓才知道这些情况。我们和受伤方接触时对方要求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谈赔偿。据了解,2002年亲戚在这件事中是对方先挑起事端的,是在防卫时用啤酒瓶把对方脸上弄伤,缝了20多针,可能影响到眼睛神经,现在对方说眼睛视力只有0.04。请问:
1、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在法律是有何区别?
2、现在若进行伤残鉴定,根据所述情况会不会推翻轻伤结论变为重伤之类的?在法律时效是有否成立?
3、这种情况,根据你们的丰富经验,一般伤残会为几级?伤残在法律赔偿上有何规定?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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