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2012年向我借款50万元,未约定期限,双方签订借据和房产抵押合同,抵押未登记。此款至2014
更新时间:2015-01-31 17:58:45
问题描述:
朋友2012年10月向我借款50万元,未约定期限,双方签订借据和房产抵押合同,抵押未登记。此款至2014年10月未偿还,于是我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一份借据,金额包括以前借的50万元和利息,以及又借的30万元,共90万元,同时又出具了一份房产抵押合同,未抵押登记。
问题一:借款人还有其他债权人,房产也未抵押登记,起诉后借款人财产受偿时是否以签订抵押合同时间顺序受偿(担保法规定)?《物权法》未规定。
问题二:如果其他债权人抵押合同签订日期在2012年末,即我签订的两份抵押合同时间之间,起诉时我应提供2012年10月签订的抵押合同,还是2014年10月签订的抵押合同。还是两份抵押合同都提供?两份抵押合同原件都有。
问题三:起诉时借据提供哪年的,借据只有2014年10月出具的总借据原件,如果抵押合同提供的是2012年出具的,那2014年的借据与其不符,但2012年的借据我可以要求借款人补充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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