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个房地产评估公司的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如何办理?

更新时间:2018-04-09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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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个房地产评估公司的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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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燕果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139-8061-6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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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2015.01.30 15: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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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法网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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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成立的要件是指公司得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所应该具备的条件。公司成立的要件可分为实体上的要件和程序上的要件。实体要件包括:  ①公司组织要件。即决定组成公司的种类,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公司的名称,要注意不要与同类业务的公司名称相同,决定公司的营业范围。  ②股东人数要件。在决定了所建公司的种类后,应该符合该类公司最低法定股东人数但不得超过最高法定股东人数的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③股东住所及国籍的要件。世界上有的国家规定公司股东应有半数以上有固定住所,董事长必须由本国公民担任。  ④股东的出资。出资总额、出资方式、缴纳出资的数量等,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决定。  ⑤设立行为要件。它包括订立公司章程、选定公司的负责人等为公司成立而准备的行为。  从程序要件看,主要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主管机关认可后发给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公司即宣告成立。
    2015.11.24 22: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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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给(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提交产权方的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复印件;以租赁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的,依照相关规定提交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需要预先批准的项目,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2017.09.06 04: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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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1. 预先准备分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等基本信息。
    2. 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则无需进行名称预先登记;若单独使用字号,则需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3. 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后,应在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证件: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 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营业场所证明;
    - 指定(或委托)证明;
    -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且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 设立分公司时,需填写以下表格:
    -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 《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 《指定(或委托)书》。

    分公司设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规定;
    2. 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 如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需经审批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2018.04.09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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